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业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信息披露:为使出借人在出借资金前充分了解风险,从业机构将其基本及治理信息、平台及其运营信息、融资项目及借款人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披露的行为。
平台:为投资人与出借人,以及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出借人:经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借款人: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融资项目:即借款项目。
融资人:即借款人。
投资人:即出借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从业机构、借款人。
注:1.借款人承担提供、披露其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2.从业机构一方面承担提供、披露从业机构信息和平台运营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居间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居间人的相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对提供的直接借贷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甄别筛选。
逾期: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含合同约定的宽限期或展期后到期)未足额归还本金或利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P2P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信用风险:若基础资产发行人未能及时足额兑付本金及收益,委托人面临不能按照预期获得本金及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的风险。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并不对委托人的委托投资本金和任何预期收益承担保证、保本承诺或任何其他责任;
流动性风险:委托期间委托人无权解除委托,可能导致委托人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委托人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提前终止风险:委托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出现突发性事件或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此情形下,委托人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预期收益;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收益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使投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信息传递风险:委托人应根据本产品说明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委托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委托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委托人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使用网络在线点击签署协议的风险。本产品采用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所以在本次委托投资的交易过程当中,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数据传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传输数据可能出现错误;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本协议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产品的认购、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委托项目自身风险:在委托人足额支付委托资金的前提下,如因委托投资标的未成立等非受托人原因致使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受托人会在收回委托资金后起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金划转给委托人,且无需向委托人支付任何费用或者利息;
委托投资标的提前到期风险:如委托投资标的提前到期,受托人会按照实际收到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划转给委托人,委托人实际收到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将无法达到预期。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2、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3、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4、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5、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6、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借款人应当禁止如下活动:
1、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2、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3、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4、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5、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2、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3、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4、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5、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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